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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王许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答读者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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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李先生:我在某通讯销售部购买了一部手机,在使用时发现该机存在只有振动但无铃声的现象。找到商家要求处理,经双方协商,商家免费更换了一部同价位,不同型号的手机。但新手机使用不到两天就出现了只能拨打而不能接听的故障。再次找到商家,商家又免费为我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手机。我发现新手机外壳有一丝不易发现的裂痕,于是要求商家退货,商家以购机时间已超过规定的7日退货时间,且手机裂痕有可能是人为造成为由,不予退货。请问,我想退货可以吗?
  律师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条: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:(一)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;(二)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;(三)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。
 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赔偿损失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(以下简称供货者)的责任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。
 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、更换、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,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。据此,李先生可以要求退货,如商家不退,则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。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,应注意保管好收据并应让商家出具已退换货的证明,这样在以后的投诉或诉讼中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据使用。
  读者李女士:我在某商场购得一台“多功能食品加工机”,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,遂向商场提出退货,商场答复为“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,这是厂家的责任,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,商场概不负责。”请问,商场应否负责任?
  律师:该产品的制造者、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起商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第26条“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(三)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,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”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19条“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,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”、第22条“经营者以广告、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,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”的规定,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9条:“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商品的质量、制作成分、性能、用途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”的规定。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。商场、制造者都应对该产品负责,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,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。
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6-12-31 9:11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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